订婚送彩礼的习俗在我国由来已久,在当前农村地区,订婚送彩礼的传统习俗仍然盛行,但随之而来的是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也不断增多,日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因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案,判决被告郭某返还原告常某彩礼款10000元。
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阴历12月12日,双方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21000元;2010年7月典礼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被告给原告回礼4600元,并且被告带去大量随嫁物品。典礼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根本不是以感情为目的和原告生活,在原告家生活的日子屈指可数,并且前提条件是以金钱为代价逢节才和原告见面。2012年中旬被告弟弟结婚,被告让原告去其家付过贺礼后,再也没有到过原告家,原告打电话也不接,原告对被告失望至极,认为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原告给付被告大量彩礼,且爷爷及父母常年多病,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于是和介绍人多次去被告家交涉退还彩礼,被告及家人置之不理,称未收受原告彩礼,不予返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为与被告结婚,花费大量钱财,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应将收受原告的彩礼适当返还。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共计61000元,被告给原告回礼4600元,折抵后还有56400元。对于56400元彩礼款,考虑到从原、被告典礼至原告起诉时间较长,该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