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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多次催缴无果 将业主告到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8-04 10:05:05


  “这个小区连个停车位都没有,电动车没有地方充电,我凭什么给物业交管理费?!”李小国气愤地说。李小国是武陟县水木清华小区的业主,还有很多业主和李小国一样,都因为车位设计太少,造成环境交通堵塞,小区建设有缺陷,所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在生活中,你是否认为对小区建设或者物管不满,就可以拒交物管费?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这样的案件,武陟县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将拒交物业费的多名业主起诉至法院,其中也包括张大庆。

    原告武陟县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9月8日,被告张大庆购买武陟县水木清华小区3号楼3单元6层西户多层住宅楼,同时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履行约定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作为业主按住宅规格,多层住宅楼每平方0.35元标准,面积126.3平方交纳物业服务费,但经多次电话催交,2013年4月24日公告通知催交后,被告仍以种种理由,从2008年3月1日开始至2013年9月30日拒交物业服务费,拖欠67个月共计2962元物业服务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962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41.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庭审时,被告张大庆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参加庭审,自行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故该院依法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据协议约定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未按期交费,应按约定从逾期之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按日百分之一计算,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张大庆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962元,违约金从2013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虽然法院判了,张大庆还是不交管理费,理由是对小区建设不满,停车位设计太少,经常导致自己的车无法正常进出小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所以没有必要交物业费。

武陟县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表示,下一步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近几年来,物管告业主拖欠物管费的官司时有发生,业主往往败诉,主要源于业主没有合理合法维权。不少业主在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物管服务,或权益受到了物管损害的情况下,采取拒缴物管费的方式维权,反使自己违约。

    办案法官也提醒,业主维权首先要捋清楚法律关系。缴纳物管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依据协议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在此提醒业主们别吃不会维权的亏。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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