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郑女士说:“我与A公司签订了定购协议,A公司向我出售房屋一套,我交纳定金10000元。协议签订后,我要求A公司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该公司一直未出示。我认为A公司不出示两证,是欺诈,该公司无权销售,我现在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因该案中郑女士违约在先,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3年6月22日,原告郑女士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铂金汉宫定购协议》,原告向被告定购10号楼1单元23层东户房屋一套。双方约定,原告已全部知晓项目情况,自愿交纳10000元,作为其定购房屋定金,原告交付全部定金后本协议生效,定金不退还。在该协议生效后,原告应于接到被告通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本协议及登记产权人身份证、签约应付款至售楼中心办理签约手续,逾期视为原告违约,原告丧失订购本协议约定房屋权利,所有优惠失效,已交定金不再退还,被告有权重新出售协议约定的房源,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女士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定购协议,系双方就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定购协议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诉称主张被告在签订定购协议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被告双方虽然在签订订购协议时,被告未取得商品预售房许可证,但是被告在起诉前已经取得该许可证,原、被告之间的定购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按订购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已按定购协议的约定,通知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未按订购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定金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主张被告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