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张某、王某于1992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白某从事汽车运输行业。原告和被告张某在与某石油公司买卖柴油和运输过程中,因原告替被告张某垫付油款,被告张某欠下原告油款225150元,并于2012年2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写明:“今欠到白某计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壹佰伍拾元(225150元)”。2012年3月7日,被告张某给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一份,保证在2012年3月11日前还原告145000元,余欠款8万元于4月10日前还请。经原告讨要,被告张某归还原告欠款75000元。2012年7月15日,被告张某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写明:因欠白某钱,同意将位于古徐店村青年三路38号的房子五间给原告。2012年7月16日,被告张某给原告又出具证明一份,写明:还白某钱的计划,每月如还5000元,另加2000元利息;每月如还10000元,则无利息,每月末到期后3日内交钱。同日,被告王某给原告出具证明两份,其中一份写明:王某同意张某与白某所写的关于张某与王某古庄房子的签约。另一份写明:如果张某每到还款日没有把钱交给我,我保证把张某交给老白(我把钱给老白送去)。二被告于2012年12月26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 1、三名婚生女均由女方(被告王某)抚养,男方(被告张某)每月月底给孩子3000元生活费用;2、男女双方结婚后至离婚前家中财产、房产均归女方所有;3、男女双方婚后至离婚前所欠外债均由男方偿还。
分歧
本案被告王某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与王某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已经有约定,那么白某应当起诉张某,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张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虽约定由张某偿还,但此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张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既然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就包含了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共同债务)的义务,在此不能将共同偿还仅仅理解为夫妻双方等份偿还。共同偿还设定了偿还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特定的多数人之债,由于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决定了其任何一方对外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共同债务)的义务。
法律同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并不是规定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这就说明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分别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连带责任制度是与债务人有连带关系的人承担债务责任的制度。连带责任有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之分。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为约定连带责任;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为法定连带责任。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既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同时也是一种约定连带责任。
无论是离婚时或离婚后,双方对共同债务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受离婚时双方协议各自负担债务(共同债务)数额或法院判定各自负担债务(共同债务)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对共同债务的份额承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然,一方在对外偿还共同债务超过离婚时约定或判定的其应负担的债务数额时,该方有权向对方追偿。应该说明的是,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各自负担的数额,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由法院判定,这只是离婚时双方内部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而不直接涉及对第三人即债权人的清偿问题。
再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张某在柴油买卖过程中欠原告油款225150元,后归还75000元,欠原告150150元的事实,被告张某予以认可,并出具欠据证实,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张某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和被告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原告所诉欠款属于被告张某个人债务,故原告所诉欠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王某给原告出具还款保证,故被告王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离婚时虽约定所有债务均由被告张某承担,但该约定属于二被告二人的约定,其效力不涉及其他人,即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王某还款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向被告张某主张追偿。被告张某给原告出具的保证上约定如未按约还款,另加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因此,武陟县人民法院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欠款150150元及利息14000元,被告王某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