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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中奖后商场拒绝兑奖,能否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9-11 17:50:11


案情

   2013年9月29日至2013年10月7日,被告武陟县A商贸有限公司举办有奖促销活动。活动期间凡在被告的超市区购物满28元,可凭当日单张电脑小票参加抽奖活动;满58元抓奖二次;满88元抓奖三次。特等奖奖品为康佳3D55寸LED液晶电视一台。2013年10月4日,杨女士在被告的超市区购物共计66.8元,按照被告的活动规则进行了抓奖,其中一次竟然抓得特等奖,杨女士兴奋不已,赶紧拿着奖券前去兑奖,超市店长先是恭喜杨女士能够喜得特等奖,在收回了她抽取的特等奖奖券之后,给她出具了一份《特等奖奖品领取单》。正当杨女士兴高采烈地准备去领奖时,这家超市的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竟然一口咬定杨女士所抽奖券没有防伪标识、且与他家公司的奖券图案制作、奖券大小有重大差异,坚决不给她兑奖,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杨女士愤怒至极,诉至武陟县法院。

    庭审中,被告武陟县A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举办有奖活动事实存在。但是作为原告方当天所持的特等奖奖券与被告方所发行的奖券经比对有差异,随即我方已报案由公安机关查处。当原告找到我方要求领取奖品时,我方也明确告知该奖券存在瑕疵,已报公安机关处理,现原告方当时所持的奖券,上面有原告自己在奖券上面亲笔书写的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

裁判

    该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奖券纠纷。因奖券形成的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杨女士根据被告武陟县A商贸有限公司国庆期间有奖促销活动规则,购物满足被告活动要求后抽得特等奖,由此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不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兑付奖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兑付特等奖奖品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兑付特等奖奖品康佳3D55寸LED液晶电视一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持有的奖券存在瑕疵,并已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抗辩理由,在其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所抽特等奖奖券系原告伪造或不是从被告抽奖箱里抽取,或公安机关已对博大彩票案作出了能够印证涉案彩票涉嫌犯罪的结论的情况下,拒绝兑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该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故该院判决被告武陟县A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杨女士兑付特等奖奖品康佳3D55寸LED液晶电视一台。

评析

    一、 合同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对于合同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除了采取书面形式以外,也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订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因抽奖形成的关系是否属于合同关系

    本案中原告杨女士根据被告武陟县A商贸有限公司国庆期间有奖促销活动规则,购物满足被告活动要求后抽得特等奖,双方因抽奖形成的这种关系是否属于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位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中被告武陟县A商贸有限公司国庆期间为了促销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规定,因此应当视为要约。原告杨女士在得知被告的促销广告后,在被告的超市区购物并抽的特等奖,构成承诺,故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故被告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兑付奖券的义务。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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