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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隐性超审限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0-21 09:00:58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隐性超审限问题,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审判管理,根据省、市法院《关于开展隐性超审限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结合本院实际,特就开展隐性超审限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治理活动,找准案件在立案、受理、审理、卷宗移送、送达等环节存在的隐性超审限问题,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超审限案件的发生。

    二、时间安排

    2014年5月4日至8月31日

    三、案件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案件范围是可能存在隐性超审限问题的下列诉讼案件(含国家赔偿案件):

    (一)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已结案件;

    (二)2012年12月21日以前立案,至2014年4月30日尚未审结的案件;

    (三)截至2014年5月4日,所有未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未结体外循环案件和2012年12月2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所有已结体外循环案件。

    四、方法步骤

    (一)集中排查、建立台账(5月4日至5月20日)

    1.排查环节及排查方法。重点排查以下几个审判环节可能存在隐性超审限问题的案件:

    (1)上诉案件的移送。即从一审结案之日(系统内案件以网上录入结案日期为结案之日,体外循环案件以实际送达案件最后一个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之日)到二审立案时间间隔在两个月(60日)以上的案件。

    排查方法:立案庭负责在本院的台账中对应填写原审案件信息。

    (2)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案件的移送。即从二审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至重审或再审立案时间间隔在两个月(60日)以上的案件。

    排查方法:立案庭负责填写收到中院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结案后退还原审卷宗的时间,以及重审或再审立案时间;审管办负责逐案核对是否重审或再审立案,并将中院尚未退还原审卷宗的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案件明细统一报中院审管办核对。

    (3)鉴定、评估。即从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提供全部所需材料至审判业务部门移送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时间超过15天的,司法技术部门移送鉴定评估机构时间超过15天的,鉴定评估时间(指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至鉴定评估结论移交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和司法技术部门移交审判业务部门时间超过15天的案件。

    排查方法: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填写本部门委托鉴定、评估案件的案号、承办人、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及当事人提供全部鉴定评估材料时间;技术室负责填写业务部门将鉴定评估材料移送技术处时间、技术处将鉴定评估材料移送鉴定评估机构时间、鉴定机构将鉴定评估意见移交技术处时间、以及技术处将鉴定评估意见移交审判业务部门时间。

    (4)中止。因中止原因扣除审限超过3个月(90日)的案件。

    排查方法:由全市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根据卷宗材料填写中止案件的中止起始时间和中止结束时间。

    (5)审限延长。所有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

    排查方法:各审判业务部门根据延期审理案件的延期审批手续逐项填写批准人职务、批准延长时间和批准延长次数。

    (6)调解。因庭外和解扣除审限超过3个月(90日)的案件。

    排查方法:各审判业务部门根据庭外和解扣审案件的扣审审批手续,填写和解起始时间和和解结束时间。

    (7)公告。出现法定公告事由至各业务部门办理公告登记缴费手续超过1个月(30日)的,办理公告登记缴费手续至公告刊登时间超过1个月的和公告期满后15天内未恢复审理程序的案件。

    排查方法:各审判业务部门根据公告案件的公告办理手续,逐项填写公告事项(公告开庭传票或公告结案文书)、出现法定公告事由时间、业务部门办理公告登记缴费手续时间(直接张贴公告的填写“直接公告”)、公告在《人民法院报》的刊登时间(直接张贴的公告填写实际张贴日期)和恢复审理时间(卷内无明确恢复审理时间相关材料的,原则上以公告确定的开庭日期前一天为恢复审理的时间)。

    (8)送达。网上录入结案日期后未实际送达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

    排查方法:由审判业务部门自行核查此类案件并逐项填写网上录入的结案时间和实际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时间,截至统计时还未有效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填写采取的送达方式或未送达的原因。

    2.排查方式及要求:

    (1)排查采取审管办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排查和各审判业务部门自行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院审管办从流程管理系统上提取本院上述几类案件清单,与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上报的案件清单进行核对,确定案件清单。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提取的案件与各单位报送的案件不一致的,要逐案进行核实。审管办负责组织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逐案核查隐性超审限案件,法官要对本人核查的案件签字,由部门统一汇总报庭长和主管院领导逐级审签,并报本院审管办进一步核查后,建立本院的隐性超审限案件台账,审管办将台账报本院院长审查签字后,统一报送中院审管办。

    (2)排查的案件清单(书面一式三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另附电子版)由各审判业务部门于5月19日上午12时前报送院审管办。体外循环案件的台账按照上述要求分己结案件和未结案件两个类别,分别单独填表一并报送。

    3.建立台账。审管办按照附件1格式建立本院的评查案件总台账,并于5月19日向市中院审管办报送。

    (二)集中评查、督办清理(5月21日至6月21日)

    1.评查由院审管办和审判业务部门统一进行,对纳入台账的案件逐案进行评查。

    2.各审判业务部门于5月23日将本单位纳入台账的案件清单及卷宗统一报送院审管办。未结案件要装订临时卷宗,涉及评查期间开庭或结案的案件,要单独制作清单注明具体时间和情况,并连同案卷一并报送院审管办单独组织评查。

    3.各审判业务部门要认真组织评查,逐案写出评查报告(报告格式由院审管办另行印发),并按照省院印制的评查台账格式逐案逐项填写相关内容,于6月3日前将评查报告和评查台账(书面各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另附电子版)统一报送院审管办。

    4.院审管办要及时将评查情况反馈给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对仍在程序中的案件要逐案发出督办函,明确主管院领导为包案领导,明确所在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督促负有直接责任的承办法官立即结束隐性超审限相关环节的工作,并限期结案。特别是长期未结案件,要针对存在的隐性超审限问题,认真核查原因,提出具体督办意见,限期结案。发出的督办函要经本院院长签字。对无正当理由未在督办期限内结案的责任法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包案领导,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通报和问责处理。

    5.评查中发现案件办理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移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并同时将案件相关情况书面报送院审管办备案。

    (三)及时整改、全面总结(6月22日至7月25日)

    1.整改。审判业务部门要在按时办结案件的基础上,按照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整改,逐案分析超审限的原因,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书面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另附电子版)于7月20日前统一报送本院审管办并层报中院审管办。对审管办督办的案件,要逐案制定详细审理计划,争取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2.总结。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对单位的评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写明评查各类案件总体情况,隐性超审限表现的主要形式,剖析隐性超审限现象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评查总结报告及评查台账(书面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另附电子版)于7月23日前统一报送院审管办。

    (四)开展调研、建章立制(7月26日至8月25日)

    按照省、市法院要求,根据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情况,组织全院开展隐性超审限问题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层面杜绝隐性超审限案件的发生。院审管办要对本院的专项治理活动进行调研后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推进工作。要高度重视此次隐性超审限案件专项治理活动,把此项活动作为推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抓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效率问题。院党组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专项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进行动员、部署开展工作。

    (二)认真组织,按时上报工作进度。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省、市法院统一要求,在全院建立周报告制度,由各审判业务部门于每周四下午17时前,将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院审管办,院审管办汇总后于每周五统一报送中院审管办。

    (三)做好宣传,营造浓厚活动氛围。要广泛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活动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各审判业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按时报送总结、台账及活动相关材料。

    六、督导通报、考核问责

    (一)加强督导。院将派出督导组,全面加强对各审判业务部门专项治理活动的日常督导,发现问题,现场督导整改,对存在隐性超审限问题突出的案件,直接进行抽查和督办。

    (二)全面通报。院审管办要对本院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每个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通报,并将书面通报,对评查发现的典型问题案件要逐案通报到案件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责任法官。

    (三)考核问责。对排查建立台账不认真,出现漏报或故意瞒报案件的,实行责任倒查,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的主管院领导、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法官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层层问责;对评查工作不认真,评查案件未发现问题或评查问题不具体、分析原因不到位,经复评组评查又发现问题的案件,要对负责评查的单位和评查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扣分;对开展活动不认真,落实任务不到位,工作拖延,造成全院专项治理活动工作被动或在全市法院排名靠后的责任单位,除纳入审判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扣分外,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对隐性超审限问题涉及违法违纪的案件,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排查工作联系人:郑秋芬  任强

        评查工作联系人: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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