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依据《河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分标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评查制度。
第二条 本院设立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 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审管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 评查的案件类型有:
(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
(二)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二审改判的案件;
(四)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五)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六)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七)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八)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
(九)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
(十)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准确、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期间、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判组织是否合法;
(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庭审是否规范;
(四)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规范,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五)通知、公告、宣判及送达是否合法、规范;
(六)案件是否超审限或无故延期。
第八条 案件实体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对证据的判断、采信是否准确;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四)实体处理是否明确、具体、适当。
第九条 适用法律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裁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准确;
(二)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全面、完整;
第十条 裁判文书方面评查的事项
(一)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式样;
(二)裁判文书文字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炼、庄重、质朴、严谨;
(三)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前后是否一致;
(四)裁判文书表述的裁判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一条 其他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 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二)案卷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三)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是否规范、准确、整洁;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案件分为轻微瑕疵、一般瑕疵、重大瑕疵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审管办对案件质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评查和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优良的予以评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对案件审判质量不合格的,进行原因分析,以供大家引为鉴戒。
第十四条 各审判业务庭每月报表时,向审管办报当月的收结案清单一份。卷宗装订符合档案标准的,由审管办交档案室存档,不合格的,退回原承办庭,至装订合格后,交审管办移送档案室。
第十五条 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对案件审判质量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对重点评查施行一案一评议;对专项评查是评查后,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评查通报;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是监督与通报相结合。
第十七条 对案件审判质量优劣的奖励与处罚,由本院政治处、纪检监察室依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审管办经评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报请院长审查处理。认为审判员在办案中可能存在违法审判或违法执行行为需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室进行查处。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