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流程监控管理,推进审限管理规范化,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限的有关规定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管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限规定的时限要求,以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依照本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定程序及要求,对案件立案、分案、审理、执行、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全面管理。
第二条 案件审限管理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办理流程,将各个环节工作信息同步录入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自动监控管理。
第三条 案件审限变更包括中止、中断、扣除、延长四种情形,由案件承办法官按照本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定程序及要求,实行网上报批和书面审批。
第四条 自案件审限变更情形消失之日起2日内,由承办法官登录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应审限变更事项,点击“结束”选项,并通过系统提请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网上审批后,案件恢复正常审限自动监控状态。
第五条 案件承办法官办理审限变更手续后,应自审限变更事项批准之日起3日内,将审限变更情况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案件审限管理台帐,根据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排查和全面清理。根据审限监控情况,每月通报临近审限案件和超审限案件。
第七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以提高部门整体案件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工作重点,根据网上审限监控和本院审限通报相关情况,及时通知临近审限案件、超审限案件的承办法官,限期结案或按期办理审限变更手续。
第八条 主管院领导根据网上监控和本院审限通报相关情况,对分管业务部门出现的临近审限案件及时进行督办,随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合议庭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督办要求,限期办结。
第九条 根据审限监控情况,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周对临近审限案件、超审限案件进行书面通报和催办、督办,并在系统升级后进行网上自动催办、督办。
第十条 经催办、督办仍未按期结案或办理审限变更手续,导致网上出现被红灯警示的超审限案件的,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向案件所属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由院长签署的“院长督办令”,责成当面说明情况,限期办结。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限监控情况通报,每季度核查审限催办、督办工作落实情况。对未按期落实催办事项的案件承办法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问责处理;对未按期落实督办事项并造成违法超审限的法官,提出问责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纳入审判管理事务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