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增强审判管理规范、服务、保障、促进审判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研究解决审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质效管理的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建议督促机制,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要求及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判管理工作例会由本院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召集,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召开。
第二条 审判管理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定为下一季度第一月的第二周召开。
第三条 审判管理工作例会的参加人员为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内勤,以及各审判管理职能部门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相关人员,根据会议需要也可扩大到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提前做好会议内容、材料、地点、服务等相关工作安排,对已确定的会议内容及扩大的参会人员,应提前通知与会单位(人员)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保证例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参加例会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审判管理相关工作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汇总及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保证按时参加会议。
第六条 审判管理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达上级法院对审判管理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求;
(二)传达院领导、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议关于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或重要批示;
(三)协调解决全院在审判质效指标体系运行中出现的发展不平衡,以及履行审判管理工作职责中出现的管理尺度不统一、操作部规范等问题;
(四)协调审判业务部门与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及审判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五)收集交流各审判业务部门对落实审判管理工作要求、重要部署活动和相关分析意见的反馈;
(六)收集交流针对指标数据变化的成因分析、决策建议和贯彻措施;
(七)收集影响审判质量效率的共性问题或突出问题
,交流有利于促进审判质量效率不断提高的好经验好做法。
通报前一时期全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八)收集各审判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和要求;
(九)其它有关审判管理工作信息和建议的收集和交流。
第七条 审判管理工作例会原则上按以下议程进行:
(一)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上一季度各项审判业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审判管理办公室通报上一季度的审判流程管理监控情况、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审判质效评估和运行态势分析等情况;
(三)与会人员针对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协调的事项,以及审判管理职能部门提请注意的情况等进行交流和讨论;
(四)研究解决审判管理工作例会上提出的相关问题和事项;
(五)院领导总结发言并部署下步工作。
第八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会议讨论解决的事项及审判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共识问题,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作为全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条 审判管理工作例会的参会和会议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全院审判管理事务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
第十条 本制度有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