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对本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审判组织。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下列审判经验:
(一)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二)审理新类型案件的经验;
(三)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经验;
(四)审判科学和审判管理的经验;
(五)需要由审判委员会总结的其他审判经验;
第四条 审委会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再审对原审主要内容改判的案件;
(三)合议庭拟判死刑的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五)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六)拟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
(七)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八)需要确定违法审判的案件;
(九)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确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审判工作事宜:
(一)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的决定;
(二)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的请示及对下级法院的答复;
(三)审判方式改革;
(四)对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方案的批准;
(五)重要的司法建议;
(六)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意见;
(七)其他与审判工作相关确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问题。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工作原则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时,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例会必须有超过委员总数一半以上委员出席,并有超过委员总数一半以上委员意见一致方可作出决定。不同意允许保留并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或具体业务部门必须执行,对于确需变更原决定的,仍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经院长决定临时召开。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及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参加庭审或旁听。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人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列席会议。院长或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案件所在庭的负责人、合议庭成员、案件主审人、书记员(在编干警)经主持人同意,可介绍情况,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尽职守,清正廉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对主审人提出询问、查阅案卷有关材料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时,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时,如遇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问题》中应当回避事由的,应自动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时,需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讨论案件前,对所讨论的案件应提前审阅审理报告,初步掌握案情。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得弃权。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觉学习新的法律、法规,认真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调查研究与审判工作相关的问题,不断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发现问题并了解法院审判活动状况,尤其是为更好地总结审判经验,达到规则的统一与正确性,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题调研,除自己参与审理案件外,应当定期到业务庭参加旁听开庭。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和委员会机密,严禁向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露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有关情况和决定的事项。
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属机密文件,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外传。
第五章 审判委员会例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管办是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事项,除法定由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外,合议庭意见出现分歧时,应当首先经过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相关专业组评议,意见仍不一致时,需承办人填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批表后,由合议庭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应当提前2日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批表连同案件审理报告送交审管办,再由审管办报送各审判委员会委员。如提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则审管办有权拒收或要求其修改。
第二十五条审管办于审判委员会例会召开1日前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研究其他事项的顺序,通知应当参加例会的人员准时到会。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例会前一日下午5点以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研究室。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如下:
(一)听取汇报;
(二)提出询问;
(三)查看资料;
(四)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归纳决定意见;
(六)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省、市法院改判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改判意见(文书)反馈给审管办,由审管办向审判委员会通报。向省、市法院请示的案件,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向审管办通报批复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列席人员、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会议情况和会议纪要内容,否则追究责任。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审管办年末立卷归档。该记录一般不得让审判委员会以外的人查阅,确需查阅的,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武陟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