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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1 09:23: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以下简称“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标准界定

    

    第二条  “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包括以下两类: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是指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以及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案件。

    (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公民三种情形之一的案件。

      第三章  “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期限规定

    

    第三条  “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当事人明确选择向市中院申请再审的“两类民事案件”的审查、释明和卷宗移送的期限为1个月,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工作程序

    

    第五条  “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采用上诉案件的移送方法,实行当事人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材料,依当事人选择,由本院受理或向上一级法院报送。

    第六条  受理审查工作程序。

    立案二庭负责“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申请再审材料的受理审查工作。自收到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完成“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甄别、审查、登记、选择和转办工作。

    (一)甄别。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告知其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材料,并甄别出案件原承办部门。

    (二)审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但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登记。“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登记事项包括: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姓名,原一、二审案号,原审裁判的生效时间、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案件所属部门,申请再审时间,接收人及备注事项等。

    (四)选择。充分尊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选择权。立案二庭登记后告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向市中院申请再审或向本院申请再审。

    (五)转办。对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向本院申请再审的,立案二庭按照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受理工作程序,交由本庭申诉复查办理。对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向市中院申请再审的,立案二庭登记后书面通知案件原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做好释明工作。同时,书面通知立案一庭7日内调齐原审案件的所有卷宗。

    第七条  释明工作程序。

    本院民事审判业务部门自收到立案二庭的转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以下释明工作。

    (一)“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原承办业务部门应自接到立案二庭通知的当日,领取《“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交办释明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交由做出生效裁判的原合议庭和承办法官进行释明。

    (二)原合议庭应围绕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约见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明,并做好释明笔录,要询问、记录当事人是否同意撤回再审申请或进行和解等。

    (三)经释明,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原合议庭应在释明笔录中明确记载并交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后,将申请再审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经释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合议庭应在释明笔录中明确记载并交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后,组织双方当事人签署正式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和原合议庭各执一份。

    (五)释明工作结束后,原合议庭应写出释明情况书面报告一式六份。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请求,原审案件的案号及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原合议庭约见当事人进行释明工作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意见、态度,释明工作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等。释明情况报告由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署名,并报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报告电子版、释明工作笔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正式和解协议书、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一并送交立案二庭。

    第八条  立案二庭收到民事审判业务部门送交的释明工作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自收到释明工作材料之日起3日内登记备案。

    (二)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自收到释明工作材料之日起7日内,依法受理并出具立案再审裁定书和调解书;

    (三)对当事人坚持向市中院申请再审的,审查民事审判部门送交的释明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和其他再审申请材料。对送交材料符合要求的,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3日内登记整理移交立案一庭;对送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民事审判部门3日内补齐。

    第九条  立案一庭应自收到立案二庭的书面调卷通知之日起7日内调齐原审案件的所有卷宗。自收到立案二庭移送的释明工作材料和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连同原审案件所有卷宗一并报送市中院。

    因特殊情况立案一庭不能按时完成调卷工作或不能调齐案件全部卷宗的,应写出调卷情况说明告知立案二庭,并自收到释明工作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连同调卷情况说明(一式三份并加盖院章)一并报送市中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两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纳入审判管理工作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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