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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缘无故卡内存款消失 银行未尽义务赔偿存款

  发布时间:2014-10-23 16:56:46


    “您尾号****的储蓄卡于1月5日22时45分ATM转支人民币102000元。”深夜,一条普通的短信却让李亮出了一身冷汗。“银行卡就在我手里,我也没有取钱,这存款怎么就被转走了呢?”百思不得其解的李亮第二天一大早就去公安局报了案。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向原告李亮支付存款91800元。

    李亮在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办了一张借记卡,却在2014年1月5日通过看手机短信发现银行卡内的102000元现金被他人转走了。李亮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卡内现金102000元被不明身份人在该银行的ATM机上以转支的方式盗走。随即李亮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认为自己在该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卡,已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而银行卡在自己身上,银行卡密码也没有被他人窃取,他人却能通过伪造的银行卡在该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将原告银行卡内的现金盗取,说明该行未尽到确保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要求该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损失。而该银行却认为,原告李亮在该行开户时所领取的银行卡有合约,上面明确载明,凡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交易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该银行认为,从调取的转账记录中可以得知,李亮卡内存款的转账,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交易相符,应视为李亮自己进行的交易。按照银行卡的管理办法及银行卡的约定来衡量,我行的经营场所、经营设施、网站及银行提供的服务不存在缺陷或漏洞,李亮银行卡的信息或密码被泄露以及造成的资金损失与我行无关,故原告李亮称我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亮在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开办借记卡,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义务,即原告李亮应当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防止泄露;被告银行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储户资金的安全。在ATM机上进行取款、转款,交易密码和借记卡同时具备条件,才能办理。正确的交易密码是银行对外付款的必要条件,本案所涉借记卡密码系原告本人设置,本人保管,因此原告应对其密码泄露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银行作为发卡行在其发给原告的借记卡仍掌握在原告手中的情况下,卡内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取走,未能尽到保障储户安全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银行承担90%的责任,向原告支付存款91800元,原告李亮应承担10%的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明艳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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