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斑美容“美”出一场官司。到美容院做祛斑美容,不料使用药物后却造成了面部烧伤,为此,痛苦不堪的刘女士一纸诉状将美容院负责人李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李真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911.27元。
2010年4月,刘女士来到了武陟县A美容院,与其负责人李真签订了一份祛斑美容协议,双方约定,刘女士按照A美容院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办法,带祛斑液回家自己施用;无效退款。当天,刘女士在A美容院接受工作人员药物涂抹后,将药物带回家自己施用。哪知几天后,刘女士的面部被烧伤,出现疤痕。经双方协商,李真同意刘女士先进行治疗,并为刘女士花费医疗费5500元,但效果不佳,之后李真就对刘女士不管不问。刘女士万般无奈之下,自费到郑州、北京等地进行治疗,直至面部基本痊愈。因李真拒不支付治疗费用,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真返还祛斑费用1600元,并赔偿自己的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799.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李真以该机构负责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应确认为提供美容服务的一方,其所签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刘女士所使用的祛斑液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刘女士支付了服务费,却造成面部烧伤,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该协议,被告理应返还刘女士支付的美容服务费用,并对造成其面部损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因被告已经支付5500元的医疗费,在赔偿数额中应当扣除。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