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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出狱不悔改 寻衅滋事判重刑

  发布时间:2009-08-11 15:33:13


    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满释放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又寻衅滋事无故将人打伤。目前,武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起寻衅滋事案,判处被告人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245.87元。

    2008年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铁某酒后在武陟县城东环路“微微新娘”婚纱店附近,无故殴打在此路过的王某,致王某右手第五掌骨折。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十级伤残。王某受伤后,在武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五天,花去医疗费1859.96元。

    法院在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铁某于2003年3月4日因盗窃罪被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3月3日释放。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铁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由于被告人铁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24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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