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头脑一热,白某同朋友跳入他人家中偷狗,在遇到家中主人回来时,慌忙逃窜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使得盗窃行为变为抢劫犯罪。近日,武陟县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偷狗变抢劫的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白某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年前王某将自己的小狗娃(牧羊犬)给了司某,司某将狗转卖给了司某某。2013年3月18日晚上,酒后的王某(另案处理)想要回该牧羊犬,遂伙同白某、冯某(另案处理)来到司某某家门口,敲门得知家中无人后,临时起意决定偷狗。白某在门外等待,王某、冯某翻墙跳入司某某家中,在准备将牧羊犬盗走时被发现,三人为逃避司某某的抓捕,对司某某实施暴力并进行殴打,后王某被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白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白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