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青春年华的许某为挣钱养活家里,做起了开电动三轮车拉客的生意。因为抢生意,许某与同是做电动三轮车拉客生意的王某曾经发生过争吵,再次遇见时,王某的挑衅使得气盛的许某未能压制住自己的火气出手伤了王某。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8月6日11时许,许某在武陟县朝阳一街与黄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碰见了曾因抢生意而发生过争吵的王某,王某故意将车停到许某前面,许某不甘示弱,同样将车停到了王某的前面。因往日就有纠纷的二人继而发生争执,双方都大大出手,许某将王某打成轻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许某亲属对王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