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偷杏,又没有打人,怎么就构成抢劫罪?”庭审中,张某疑惑地问。张某伙同他人去杏园偷杏,当场就被发现,没有想到因同伙逃跑伤人,自己竟成了一名抢劫犯。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刑事案件,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窜至武陟县人民胜利渠渠首分局的杏园偷杏,期间被看守杏园的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试图将其所偷的杏要回来,为摆脱阻拦,参与偷杏的其他同伙对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并携带偷摘的杏全部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打伤的两名工作人员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虽然张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但其应当对其他共犯的犯罪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且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