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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扣押他人车辆 权益维护失当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5-06-18 17:38:06


    由于双方经济纠纷未解决,他便采用违法手段扣押了他人的车辆。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文涛的车辆。

    被告张波跟宋斌之间有经济纠纷,2014年4月19日,李文涛将自己所有的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宋斌出差用,宋斌开着车行驶到焦作市武陟县圪当店乡泡沫厂时,张波带着一群人将宋斌从车上硬拉下来,并扬言道:“宋斌,咱俩的事儿啥时候不解决,车甭想开走!”说罢便将其驾驶的车强行扣押。现原告李文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承担扣车期间的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该案中,被告以与宋斌有业务纠纷为由扣押原告合法所有车辆是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与宋斌有经济纠纷可另案起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辆相关损失,未提供科学准确的计算损失的证据予以支持,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与人产生经济纠纷时,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可选择违法行为扣押别人财产。非法扣押他人财产,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文中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明艳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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